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森林公园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公园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培育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