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现场救护,是指在医疗区以外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伤害情况时,在医疗急救机构救护前,现场目击者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或者将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行为。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现场救护培训,普及现场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刊播现场救护公益广告,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和先进事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
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和应急救援机构等为现场救护提供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单位建立急救小屋,为现场救护提供培训、急救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红十字会编制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步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应急救援机构等应当按照现场救护年度培训计划的要求,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将考核合格的人员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安排。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
(一)呼吸心跳骤停的识别、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术;
(二)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使用;
(三)气道异物梗阻解除;
(四)创伤止血、包扎,骨折固定;
(五)搬运、护送患者;
(六)中毒的识别、处置和防护;
(七)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在新建公共场所预留自动体外除颤仪柜机安装位置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本省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急救设备安放位置,标示明显标志、操作说明和路标指引,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禁止损毁、侵占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地图检索、导航指引、一键呼救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为公众提供及时、便利的急救信息服务。
鼓励具有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现场目击者,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按照基础性急救的要求对患者进行救护,并利用可及的人力、物力协助救护。
鼓励现场目击者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自愿将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现场目击者是公职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当积极参与现场救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为不特定的现场救护救助人购买救助保险。
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前款规定的车辆因现场救护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