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场救护工作的领导,将现场救护工作作为卫生健康工作内容,并安排经费用于现场救护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设备配置等。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