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制止;造成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