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师资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应急救援机构等应当按照现场救护年度培训计划的要求,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将考核合格的人员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安排。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