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5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
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
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并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国家规定的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