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