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