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调整或重建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