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国家规定的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