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办法
(2019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一)组织实施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计划,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反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对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为反家庭暴力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培训;
(六)建立反家庭暴力综合服务平台,并与公安报警平台、市民热线等联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学生、幼儿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并免费发放宣传教育资料。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鉴定伤情、寻求庇护;
(三)进行调解,提供法律帮助和社会服务等。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侵害扩大;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进行帮助;
(三)询问有关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护理服务,并根据其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未成年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福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上述单位或者组织应当签收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协助执行。
(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
(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