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

(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