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三)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