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护理服务,并根据其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未成年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福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