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条文数
- 1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月3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管理或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五)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本人同意,由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台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市外事部门)申报。 市外事部门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一)《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
(二)主要事迹材料;
(三)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初审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外事、侨务、台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等有关单位列席。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外事部门召集。
公示后有异议的,市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无异议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过市外事部门组织调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由市外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一)在申报“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应当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市外事部门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