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四条已废止申报深圳市荣誉市民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一)《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二)主要事迹材料;(三)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四)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