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