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市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