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