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