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4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0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洛
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和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谐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谐调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及公园和广场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公园和广场周边的建设,应当与公园和广场的整体景观相谐调。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竣工后,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和广场绿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随地吐痰、便溺等;
(二)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工作、休闲;
(三)采摘花果,损坏树木,宿营、烧烤,焚烧荒草、枯枝、落叶;
(四)擅自驾(骑)车辆进入;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滑冰、踢球等;
(六)损坏游乐、娱乐、康乐设施,攀爬、损坏园林建筑、雕塑、围栏、防护网,移动坐椅、保洁设施;
(七)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投打、捕捉、伤害动物;
(八)携带限养犬只以及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宠物;
(九)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喷涂、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
(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从事占卜算命等迷信活动;
(十一)擅自砍伐、移植植物;
(十二)向公园、广场排放烟尘、污水、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
(十三)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临时举办的,主办方应当制订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
(二)保护和维护公园与广场自然、人文景观及相关设施;
(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四)植物配置合理、修剪及时;
(五)服务设施分布合理、方便游客;
(六)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确保安全;
(七)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八)公开游乐项目安全须知,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不得运营。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二)挂牌上岗,明示收费项目、监督举报电话;
(三)销售食(饮)品质量可靠,使用的餐具清洁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四)明码标价,计量准确,诚信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和欺诈游客;
(五)物品排放整齐,不占用道路,不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
(六)符合安全规范。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各种商业活动的,除补缴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森林公园、洛浦公园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市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