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专题类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