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在公园和广场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管理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二)挂牌上岗,明示收费项目、监督举报电话;(三)销售食(饮)品质量可靠,使用的餐具清洁卫生,符合相关标准;(四)明码标价,计量准确,诚信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和欺诈游客;(五)物品排放整齐,不占用道路,不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六)符合安全规范。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