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公园和广场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二)挂牌上岗,明示收费项目、监督举报电话;

(三)销售食(饮)品质量可靠,使用的餐具清洁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四)明码标价,计量准确,诚信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和欺诈游客;

(五)物品排放整齐,不占用道路,不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

(六)符合安全规范。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