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9年9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09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参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四)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购买所鉴证的涉案物;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购买所鉴证的涉案物;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的因素。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中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于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鉴证行为,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并接受上级价格鉴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价格认证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自律管理。
第三章价格鉴证程序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一致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确定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价格鉴证机构。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均有被委托人随机选择的同等权利。
(一)委托人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财物调查、勘验、测算、论证;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五)送达。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理由和要求;
(三)涉案财物的来源、名称、状况、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其他有关资料或者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鉴证期限,并向委托人出具受理通知;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一)鉴证事项超越本鉴证机构鉴证范围;
(二)委托人已经向其他价格鉴证机构委托;
(三)委托人不予配合、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四)涉案财物已经灭失、委托人又无法提供详实资料。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可以凭价格鉴证机构的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
委托人应当协助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调查取证活动。
(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证结论;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价格鉴证结论书出具日期及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委托人申请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的,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一)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二)价格鉴证程序严重违法;
(三)价格鉴证依据明显不足;
(四)价格鉴证结论显失公平。
(一)同一案件有新的涉案财物;
(二)新的影响价格鉴证结论的其他因素;
(三)鉴证有遗漏。
当事人认为有前款情形也可以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提出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5日内要求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
其他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价格鉴证机构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免收鉴证费用和复核裁定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应当采用随机选择价格鉴证机构的方法而未采用;
(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或者非法干涉价格鉴证活动。
委托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鉴证结论无效,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