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未依法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及人员,擅自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