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