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