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价格鉴证人员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