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7年8月1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处理规定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存在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伴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
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