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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