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