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