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