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