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