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4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管理区:水库黄海高程428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管理区以外,水库大坝至藤条江与茨通坝河交汇处,水库两岸面山黄海高程478米以内的区域。藤条江与茨通坝河交汇处以上的干、支流两岸面山黄海高程458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管理范围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桩、标示,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自治县的水利、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电站权属单位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帮助水库保护区内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
(二)协助实施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汛应急预案;
(三)协助做好库区内航运、水产养殖、水质保护、水土保持和旅游开发等工作;
(四)负责水库的保护管理;
(五)协助调处水库内因航运、养殖等引起的纠纷;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向流入水库的沟河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告示牌、水文观测等设施;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放火烧荒、毁坏植被;
(五)采砂、采石、采矿。
(一)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二)排放船舶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生物;
(四)爆破、建房、开垦。
(一)无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船员适任证航行;
(二)未经批准从事渡客业务;
(三)超员载客、超限载货;
(四)在洪水、大风、大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航行。
(一)保护植被、水库水质,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防汛、抗洪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保护各种监测设施成绩显著的;
(五)抢险施救事迹突出的;
(六)维护水库治安成绩显著的;
(七)制止、检举、控告他人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拒不办理的,可以暂扣航运、养殖、架设物等设备、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限期补种林木树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没收捕捞工具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暂扣船舶,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