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流入水库的沟河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二)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告示牌、水文观测等设施;(三)盗伐、滥伐林木;(四)放火烧荒、毁坏植被;(五)采砂、采石、采矿。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