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生产生活垃圾;(二)排放船舶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三)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生物;(四)爆破、建房、开垦。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