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6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应当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征兵工作站的设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计划;
(三)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人员工作;
(四)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履行征兵工作职责;
(五)加强征兵工作廉政建设,及时处理有关征兵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六)总结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和做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一)兵役机关负责做好兵役登记、通知应征等征兵准备和送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兵役机关制定征兵宣传工作计划方案,研究加强和改进征兵宣传的措施办法,组织协调网信、教育、文化旅游、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策举措,组织应征公民学历学业审查,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员预征预储、优待政策落实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组织政治原因退兵的核查等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征兵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技工院校学生应征入伍的有关措施,组织应征公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审查,指导技工院校开展征兵宣传、兵员预征预储等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兵运输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等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抽查复查,配合做好身体原因退兵协调处置等工作;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配合做好入伍新兵输送保障,协助核查退役士兵再次入伍时原服役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退回新兵的医保接续、待遇保障等工作,配合做好应征公民既往就医情况筛查;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根据需要在征兵工作期间派驻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每年的征兵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命令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兵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鼓励和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依托红色资源教育功能,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征兵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负责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征兵准备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协助兵役机关组织开展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在新生入学、毕业离校、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等工作中,查验公民兵役登记凭证,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督促其及时完成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可以自行在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跨区域互认。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征兵工作站应当建立预征管理制度,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管理、教育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应征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的联系,并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阻碍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应征。
Chapter 3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在征兵政治考核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筛查,核实相关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役前教育通过专题教育、适应性训练以及复查复考、心理辅导、问题排查等方式,提高人员入伍适应能力,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公示期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
Chapter 4接兵退兵和优抚优待
对需要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部队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建档、随访等工作。
退回人员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依照前款规定取消、追缴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核实,及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告知退回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的权利。
退役士兵创办小微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升学复学、教育资助、部分课程免修、转专业、就业服务、定向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等优待政策。
Chapter 5法律责任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有前款规定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拒不改正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新兵而招录、聘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待遇。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办理入伍手续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