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