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组织初步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依法确定为应征公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可以自行在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跨区域互认。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