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

退回人员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