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7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6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产业(系统)工会负责本产业(系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听取职工诉求,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排查化解劳动纠纷。
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督促检查。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代行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责。
Chapter 2监督组织
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在该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应当组织参建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本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产业(系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中推选产生。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群众中推选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履职业务能力;
(四)恪守职业道德,竭诚服务群众,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劳动模范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职期满或者发生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由发证工会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并注销。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由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统一格式印制、编号,分级发放。
Chapter 3监督职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情况;
(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六)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补助、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执行情况;
(八)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高原病预防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事故处理情况;
(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十)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职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考核规定执行情况;
(十二)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情况;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将欠薪治理、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平等就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作为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领域。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行政区域、本产业(系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三)指导、支持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四)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
(五)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协商和处理;
(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七)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侵害职工权益问题及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本级工会报告;
(三)接受职工诉求反映,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违法事件的现场处理及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四)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其他事项。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反映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意见建议;工会收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收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Chapter 4监督实施
工会接到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举报人;对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事项,工会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现场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参与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认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工会提出。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沟通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基层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请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格式文本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制订。
Chapter 5监督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同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配合、会商研判等机制,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工会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退休干部职工等热心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劳动纠纷调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补助制度。
对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本级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支持和帮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挠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拖延提供劳动用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投诉人、举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