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办。

产业(系统)工会负责本产业(系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听取职工诉求,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排查化解劳动纠纷。

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督促检查。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代行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