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以及会员人数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以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在该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应当组织参建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本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