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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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与同级总工会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