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57 articles
(2023年3月1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7月10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消毒剂、过期药品、废荧光灯管、水银体温计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帮菜叶、瓜皮果核、食物残渣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农村地区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区)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城乡结合部、集中连片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模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偏远分散区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环保、经济、便捷的分类收运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Chapter 3减量与促进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一次性塑料制品,自觉抵制过度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餐具。
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
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全过程及其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和社会实践。
村(居)民会议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Chapter 4分类投放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八)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规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去向等情况;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指定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并公布回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设施或者交至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纸张等物品。
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Chapter 5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或者预约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
(一)使用专用车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沿途丢弃、遗撒或者滴漏污水;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以及分类收集、运输时间、路线等信息;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收集、运输管理台账,实时、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综合利用企业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
(二)有害垃圾采取高温热解、化学分解等方式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堆肥、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台账,实时、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数量、种类等情况;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消费者应当配合。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
Chapter 6保障与监督
鼓励志愿者、社区居民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
社会监督员可申请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转运站以及处理单位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