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全过程及其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和社会实践。

村(居)民会议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