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综合利用企业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

(二)有害垃圾采取高温热解、化学分解等方式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堆肥、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