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或者预约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