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行业代表以及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社会监督员可申请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转运站以及处理单位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