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田字型基层治理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6,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6年4月24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田字型基层治理,是指兰州市在基层治理实践创新中,坚持党建引领,以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治理层级为基础力量,以数智化赋能、网格化保障、群众路线凝聚合力三类治理机制为主要措施,三级治理层级权责明晰、上下联动,三类治理措施协同发力、融合贯通,形成三横三纵、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治理闭环结构,具象化为“田”字样形状的基层治理模式。
法律、法规对基层治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县(区)建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统筹田字型基层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形成强大治理合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基层治理工作,落实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健全与基层治理相适应的新型村(社区)警务机制,提升村(社区)治安治理和服务水平。
(二)住建部门负责健全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及其相关制度,开展住宅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乡村发展、建设和治理,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
(四)数据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社会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体系,完善基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旅、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安风险防控等职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功能区域;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在村(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阵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设施共用、资源共享。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设栏目,宣传田字型基层治理创新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基层治理的良好氛围。
Chapter 2体系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之间的联动,推动政策宣传、社会保障、矛盾化解、便民服务、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等方面实现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主动适应信息化要求,实现事件的快速上报,自动分拨流转,实时跟踪和反馈评价,形成管理服务闭环。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保障数据和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包括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法规宣传、公共服务代办、生态环境治理等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运行机制,依托基层智慧平台,实现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督查考评全链条网格化管理服务。
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对依托网格开展的各项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推动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重大民生问题。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层治理工作。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等依法有序参与基层治理,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参与、村(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Chapter 3治理措施
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对协商确定的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改正。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和执行,培养村(居)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提升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依法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加强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规避、预防和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驻村(社区)警务室建设,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和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村(社区)依法治理水平。支持、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述职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尊老爱幼、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倡导厚养薄葬,抵制高额彩礼,摒弃婚丧陋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片定责、日常巡查、逐级报告等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等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与人民法庭、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衔接联动,推进法律工作者进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调解组织。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调解组织。
鼓励支持建设个人调解工作室,打造有影响力的调解工作品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预报、预警发布、先期处理等工作,可以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综合演练,提高基层突发事件早期应急处置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演练、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等工作,培养提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事态紧急情况先期处置的能力。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常态化运行和应急响应的要求,建立专兼职平安巡防队伍,推动健全平安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平安志愿服务组织作用,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治安巡防和平安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增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和防控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驻村(社区)民警、基干民兵、生态管护员、河(湖、林、沟)长等参与治安巡防,配合做好社会治安风险源头管控工作。
Chapter 4基层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公共服务。
鼓励村(社区)针对就业、社保、医保等民生问题,收集群众诉求,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解读,推动惠民政策有效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参与基层治理。
鼓励支持村(居)民建立生活、养老、特困等互助小组。
村(社区)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完善志愿服务站点建设,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依法引导村(居)民和各类组织参与志愿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青少年、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群以及其他特殊群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
支持村(社区)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和主动帮扶机制,引导各方力量通过走访慰问、结对帮扶、资源链接、捐助救助等方式,关爱扶助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
Chapter 5保障与促进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参与基层治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