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研判预警、风险防控和责任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引导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片定责、日常巡查、逐级报告等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等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与人民法庭、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衔接联动,推进法律工作者进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调解组织。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调解组织。

鼓励支持建设个人调解工作室,打造有影响力的调解工作品牌。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