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居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改正。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和执行,培养村(居)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提升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